系统性思维和学习在法律知识掌握中的运用

在今天学习法律知识的人群中,以学校学历教育人群和法律职业人群为主体,面对越来越多的法条规定,内容和知识点的掌握带来了巨大的记忆负担和检索负担,我想从法条规定本身以其他社会知识和整个社会的实际生活中,法条规定本身与之构成的巨系统下各个系统分支相互关联和促进作用来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条规定。

我们所有的法律规定本身,基本上遵循的是行为——后果——责任的模式,它所反映和解决的也是现实生活中本身存在或以现实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社会关系矛盾,因此我们在理解和运用这些法条规定的时候,必须有针对性的了解所涉及的社会事物所运行的实际状态。比如:在我们了解担保法条规定中,担保物抵押后剩余价值部分仍然可以就该部分价值进行抵押的规定时,如果仅从文字内容反过来理解社会运行现实,就会闹出笑话。从商业银行机构和一般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思考上,这些抵押权主体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均是要求未设定担保,未被查封扣押具有权利瑕疵的。在人民银行所发布的《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中,对金融机构从审慎义务上要求一定要排除担保物的权利瑕疵,所以一个担保物剩余价值即使超过被担保债务数额十倍百倍,也不可能再被金融机构接受进行担保。抵押权人这些思考和基于其他法律规定就是前述担保法条所面临的真正社会现实,如果对这些社会现实不了解也不予思考就很可能发生机械地发生法条适用,实质上不能而强人所难的要当事人之间提供和接受担保物残值抵押。仅从这个例子上就可以看出有关的法条规定在理解和掌握时,首先要真正地去了解它所规范和调整的真实社会现实关系究竟是怎样的、究竟是怎样运行的,然后紧接着就要去检索相关联的法条规定,再下来还要去了解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最后还要对比按照不同法条规定发生的法律演进后果,这样才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该知识点,同时也掌握了其他关联知识点。

仍然以抵押的相关规定举例,在了解金融机构和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权利瑕疵考虑和债权实现的现实实现考虑后,就能充分理解和认可不接受有权利瑕疵的实际运行方式,对残值可提供担保的法条规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多层次的思考。如果债权人在抵押物本身虽然不具有权利瑕疵,但其通过拍卖、变卖、折价仍然有实现的巨大障碍时,债权人从其债权利益上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抵押物,比如:桥梁作为物具有经济价值,但桥梁本身同时承担了社会交通运行的功能和责任,将之作为抵押物很难在债权需实现时对其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予以变现,那么抵押物就不可能被债权人所接受。

再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时期内所提供的抵押物并以之设定的抵押权,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撤销该抵押,所以了解了这样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运用抵押法律规定时,就一定要考虑抵押物的所有人现实经营状况,判定其一定时期内有无陷入破产的风险。

从以上举例上,我们在学习一个法律知识点时,把这个知识点所存在的知识系统和社会运行一定范围内的实际状况用法律演进的方式对比性分析和判断,可以促进我们深刻有效地掌握该知识点。

创建时间:2021-03-0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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