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工作收取天价费用法院判22万全额返还

  谎称认识“内部人员”、掌握“内部指标”,可以解决亲戚的工作问题,付某向亲戚收取了高达22万元的天价工作介绍费。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原告朱某人民币22万元。

  原告朱某与第三人黄某系母子关系,被告付某、孙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付某与第三人黄某系表兄弟关系。北京空港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2015年10月,被告孙某将北京空港公司需招聘工作人员的信息告知原告,原告便想让其儿子即第三人黄某前往该公司上班,且将该想法告诉了被告孙某,当时被告孙某明确表示可居间帮忙将第三人安排到该公司上班,其一“裴”姓的朋友有内部指标可办好此事,但需要收取20万元左右的居间费用。随后,原告通过第三人的账户将20万元汇至被告付某的账户上,被告付某又将该款转至被告孙某的账户上。此后,第三人通过网上报名、考试、培训、体检等程序,入职北京空港公司工作。2016年6月10日,为第三人调换岗位,被告孙某又收取原告人民币2万元。2016年10月1日 ,第三人黄某离开北京空港公司。嗣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其给付的居间费用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被告孙某辩称,第三人黄某去北京空港公司工作,是案外人裴某具体操作的,其按照原告及第三人的指示给付了“裴某”18万元,另4万元是为第三人办理请托事项应酬、购置礼品送人所开销,被告孙某未能提供“裴某”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未能提供上述费用支出的有效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被告孙某以可帮助第三人安排到北京空港公司工作及换岗为由,收取原告朱某人民币22万元的报酬费用,这一行为虽然表面符合居间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公平就业的权利,且被告孙某在居间行为中隐瞒事实,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孙某居间行为无效。第三人通过正常的招工程序,进入北京空港公司工作,被告孙某在居间行为中并未起到居间作用。庭审中被告孙某未能提供“裴某”明确真实的身份信息,其抗辩已给付“裴某”18万元及为办理请托应酬、购置礼品送人花费4万元,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被告孙某对上述费用支出的陈述属实,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孙某应承担返还全部酬金的责任。被告付某不是本案“居间合同”的当事人,被告孙某收取的报酬也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因此该返还的报酬不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付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该居间合同无效,且原告不应通过本案的方式为其子寻找工作,其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给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创建时间:2018-10-0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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