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间下班后为同事买饭被撞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王先生是青岛某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12月5日,受公司安排到淄博一家公司安装调试设备。2011年1月4日下午4时30分许,王先生下班后为同事买饭后回居住酒店时,于当天下午5时25分 ,在张博路博山区酿造厂路段处,被由南向北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撞倒,当场死亡。后经淄博市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2年1月4日,王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向平度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度市人社局在调查后,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后该机械公司不服,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是在下班后买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表示,公司为王先生提供的酒店提供晚餐,王先生不存在下班途中买饭的情形。

不过,市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公司外派工作期间,因发生车祸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王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最终,市中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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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12-0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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