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虽然刚刚进入小康社会,但是却“未富先老”,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甚至有部分地区已经进入了深度老龄化。由此,养老问题成为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等一系列方式,应对老龄化问题。其中,“决定”所提出的“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尤其具有个体化、差异化、实现方式的灵活多样的特征,是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和法律规定就可以较快实现的养老途径。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自德阳市旌阳区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以来,所内律师在所成立前后即关注到各村(社区)失养老人的养老问题。所谓失养老人,不仅包括无子女的老人,还包括有子女但事实上不能获得物质供给或精神交流抚慰的有赡养需求的老人。这些失养老人在养老问题上,不仅是需要有一定的金钱物质获得,还需要有扶养人能够帮助其完成在现代信息网络化社会中的生活事务处理能力,更需要得到家庭成员或类似家庭成员性质的看护和精神交流,但这些需求因为没有子女或子女不愿尽力而无法实现。与此同时,这些失养老人可用于支配的金钱相当有限,而且所拥有的房屋等重大财产也不可能立即变现。这些失养老人往往愿意通过合理的安排和交换,以自己不能或不愿立即变现的房屋等重大财产,在相应扶养人对等提供了生养死葬的服务后,将财产所有权作为支付对价在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
基于中华民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同理心,愿意为失养老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扶养义务的互助型养老志愿者也大有人在。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村(社区)法律服务中就真实地发现了这样的案例:张某系外地婚迁入旌阳区的中年男性,张某之妻的表哥李某一直与其关系良好,生活中也多有得到张某的照顾,李某在一场大病后发现,仅仅临时的照顾已经难以应对各种生活困难,但表妹夫张某毕竟也有三个孩子,让其更进一步对其生活进行扶养明显加重张某的道德义务。李某遂考虑将自己的安置房交付给张某,张某与李某遂向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全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希望在律师帮助下获得具有法律依据的合理安排。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综合分析了李某和张某的现实情况、主观意愿、安置房产权登记的客观情况,建议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为遗赠人、被扶养人,张某为受遗赠人、扶养人,张某对李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李某明确约定在其死后相应安置房所有权归张某。这一约定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李某作为自然人,符合该条规定的遗赠人主体资格,张某要获得遗赠的前提是对李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更由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李某是否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当张某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所有权转移条件时,均可以根据协议来对抗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主张。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为张某、李某起草好《遗赠扶养协议》后,张某、李某又产生了新的担心“没有国家的相关部门对协议的认可,不仅难以获得公众的普遍理解,还缺乏类似于房产证等公文证件的一种社会公示效力”。协议即使签订了也仅在两人之间知晓和有效,其他人员在需要办理事务时难以一个一个地说服和解释。李某举例说,我现在去办理水电气的开户和缴费,以及安置房登记产权这些问题上,本来希望张某帮我去就行,但张某拿着我们两者之间的协议书,就是社区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不配合。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于是提出请当事人考虑司法裁判途径的建议。张某、李某在了解了司法裁判途径的漫长和费用后,均不能接受。
经过进一步的研判法律规定,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现,在我国已经有一条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再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法律渠道,可以使《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在不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注:《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不得收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最终使协议通过司法确认,以司法确认书这一法律文书的公示公信力,赋予《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法律公示效力。这一方式尤其对于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不完备或有瑕疵的失养老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扶养的问题上有了更好的保障,也有利于激发众多潜在的扶养人积极参与养老事务。
考虑到受遗赠人、扶养人的有关义务应当具体可量化,以便于第三方评判和裁量,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起草的《遗赠扶养协议》明确了遗赠人、被抚养人可以按月享受的扶养费和其他具体扶养措施,还约定了相应违约后果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的条款。由于协议的完善,张某和李某的《遗赠扶养协议》顺利地经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确认。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失养老人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强化《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公示效力,并非是通过司法确认直接确定协议中被遗赠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而是对协议本身效力的一个加强,经过确认后受遗赠人也并非当然的就对协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仅仅是约束了遗赠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受遗赠人要获得所有权还需履行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确认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对遗赠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确认。至于遗赠人在协议中表述对遗赠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条款,相应权利在对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时仍需以所有权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司法确认对协议双方具有现实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各部门对于未经人民法院司法文书认定的协议本来就持有各种观点,更不认可其法律强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强调了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不尽义务则相应失权的法定情形,本身就使人民法院具有在相应法律程序中应当审查受遗赠人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内容是否完善,通过协议可获得的受遗赠物的所有权是否真正为遗赠人所有,是否有处分越权或无效的情形等影响协议效力的各种因素;对于受遗赠人而言如该协议没有产生法律公示效力,在自己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如遗赠人反悔或遗赠人其他继承人有异议时,受遗赠人的权利还将通过司法诉讼才能得以确认。所以,将有关遗赠扶养协议在发生争议前,即通过司法确认的审查完备协议内容和效力,从诉源治理来讲,可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讼争;同时也是对协议双方权利的一个保障,让遗赠人能安享晚年,受遗赠人能无后顾之忧的尽心照顾遗赠人。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更进一步认识到,以司法确认方式,赋予《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公示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本身就是充分落实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互助养老”方针政策的司法为民举措。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希望通过上述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为失养老人探索出一条有法律保障的互助型养老道路。
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
2025年 4 月 8 日